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会影响孩子划片入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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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www.henglilaw.com
- 发布时间:2021-07-20 00:00
【概要描述】本案中的适龄儿童,无论从监护权、抚养权的角度,还是“实际居住地”的角度,校方都应当办理入学登记的手续,拒绝办理就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另外,我们也认为,对于招生政策中的实际居住地的界定,有必要进行重新讨论和界定,应当与法律的规定进行明确区分或统一,减少广大家长、社会的入学焦虑。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会影响孩子划片入学吗?
【概要描述】本案中的适龄儿童,无论从监护权、抚养权的角度,还是“实际居住地”的角度,校方都应当办理入学登记的手续,拒绝办理就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另外,我们也认为,对于招生政策中的实际居住地的界定,有必要进行重新讨论和界定,应当与法律的规定进行明确区分或统一,减少广大家长、社会的入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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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
会影响孩子划片入学吗?
一、基本案情
1.夫妻二人协议离婚。
2.房产归男方(房产位于海淀,属于重点学区房,已经登记在男方名下);
3.孩子归女方抚养(孩子的户口和男方在一起,男方的户口和房产证登记一致);
4.孩子达到小学适龄入学年龄,按照政策开始划片入学;
5.材料申报时,表格中的父母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离异”,并提交了《离婚协议》的复印件;
6.校方回应:父母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房产归男方,所以不符合划片政策中的第一类情形,即“人户一致”的情形。
问题:校方的回应有法律依据吗?
2339名网友 赞同该回答
谢邀,我们以本案中的北京市海淀区适龄儿童入学政策为例,进行一下分析:
海淀区适龄儿童入学政策中,A类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海淀区户籍,在海淀区实际居住;
2.北京市其他区的户籍,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有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
3.北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海淀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海淀区连续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在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海淀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 等条件。
本案中,校方并未就不符合入学条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根据校方的意见,我们猜测校方认为不能根据政策划片入学的主要理由,最大可能性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所以校方认为男方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也没有在男方所有的房产中居住,因此不符合“人户一致”的情形。
律师认为,校方的回应并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
专业法律分析
本案中儿童具有海淀区户籍,所以直接对照条件1即可,也就是说只需要考虑是否在海淀区实际居住即可,那么本案应当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法律概念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法条指南:《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的,监护权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导致监护权的丧失。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的权利与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灭失,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离婚,但父母对适龄儿童仍然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校方不能认为男方对儿童没有直接的抚养权,就否定了男方对儿童享有抚养权和监护权。
二、对于入学儿童的“实际居住地”应当作何解释?
法条指南:《民法典》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我国民法中,并未规定“实际居住地”的概念,而采用的是“经常居住地”。
比如《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地方上教育政策中的“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 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作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居住、生活必须由法定监护人进行,所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区片内的有效居住证明的地址。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适龄儿童,无论从监护权、抚养权的角度,还是“实际居住地”的角度,校方都应当办理入学登记的手续,拒绝办理就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另外,我们也认为,对于招生政策中的实际居住地的界定,有必要进行重新讨论和界定,应当与法律的规定进行明确区分或统一,减少广大家长、社会的入学焦虑。
本文作者
王伟 律师
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省级“执行能手”,荣获三等功;《人民法院报》撰稿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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